法律白話文運動看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:「性私密影像」該如何處理?會涉及什麼犯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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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在這一週成為社群上關鍵字,因為政治幕僚以及選舉的題材,成為具有台灣特色的劇,在這幾天之內瘋狂的洗版大家的社群軟體,且整部劇的視角是從女性出發,女性擔任政治幕僚場域中會碰到的事情,更成為劇中的重點之一。

我們今天就從亞靜(王淨飾)的視角出發,來討論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劇中發生的「性私密影像」事件。

 

拍攝「性私密影像」會違法什麼樣的法律?

*以下有雷

法律白話文運動看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:「性私密影像」該如何處理?會涉及什麼犯罪?

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中的亞靜,因為崇拜並且喜歡上自己的老師趙昌澤(戴立忍飾),不僅幫他選舉,甚至當上他的立委助理,因為這樣的仰慕的情愫,最後亞靜跟趙昌澤上床發生性關係,甚至留下了大量的性私密影像。

不僅如此,亞靜在離開趙昌澤的工作後,因為性私密影像在趙昌澤手中,所以不斷地被趙昌澤威脅,更被暗示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公諸於世。

這樣的行為究竟會違反什麼法?

我們來以「行為樣態」來區分,一個是「散播」,另一個是「恐嚇」。

 

► 倘若趙昌澤最後有「散布」性私密影像的行為?

在今 (2023) 年 2 月我國刑法增加了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」,專門來處理性私密影像的規定,所以問題來了,在過去我們的法律究竟是怎麼樣處理相關事件的?

白話一句:很抱歉,在過去,這樣的惡質行為,沒有一個好的法律可管。

在刑法上最接近的處理方式,就是「散布猥褻物罪」,但用這條罪來處理性私密影像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。這條罪本身規範的目的,是認為如果你身上有所謂的「猥褻物」,這個東西是不好的,所以更不應該給大家看到,若你散佈出去,就是讓其他人看到這個不好的東西,所以要用刑法來處理你。

法律白話文運動看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:「性私密影像」該如何處理?會涉及什麼犯罪?

但這樣的處理方式讓受害者情何以堪?無疑是告訴那些被害者你的影像是「猥褻物」,完全是一個二次傷害,明明錯是錯在「未經同意散播」這個行為,為何卻是處罰「影片不好」這個行為?這樣的意思就是散播者你沒有錯,錯是錯在你們性愛影片太猥褻了,不應該給社會大眾看到,所以我要用刑法來處罰你。

而這樣的行為在今年 2 月終於修法,在刑法裡面增訂了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」專章,處罰散播性私密影像的原因終於落在「未經同意散播」這樣的行為,並且相關的刑度也提高。

而在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之中,劇情並未演出趙昌澤實際散播出去,他是持有亞靜的裸照。劇中相關畫面顯示,趙昌澤要求亞靜不要輕舉妄動,不然就要散播她的裸照。這樣威脅他人公布裸照、但尚未散播的狀況下,會違反什麼樣的法律?

法律白話文運動看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:「性私密影像」該如何處理?會涉及什麼犯罪?

► 趙昌澤「恐嚇」亞靜散布性私密影像,會涉及什麼犯罪?

從上面的邏輯來看,應該會有一個法律,是專門來處理「恐嚇」散播性私密影像的,但其實並沒有。民間司改會曾提出相關的草案,認為應該要在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」的專章,增訂「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」,但這樣的意見被法務部否決。

法務部的意見認為,這樣立法會疊床架屋,因為法務部認為現況底下《刑法》已經有「恐嚇罪」了,不需要新增重複的規定,並且認為恐嚇殺人是用恐嚇罪處理,殺人罪是最嚴重的犯罪,「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」不應該比「恐嚇殺人罪」更重。

所以我們回到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劇中的行為, 趙昌澤的行為應該是會觸犯《刑法》中的恐嚇罪,刑度是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 

► 恐嚇後又如何?亞靜的性私密影像不就還是在趙昌澤的手上嗎?

目前關於性私密影像的法律有分成數位性暴力四法,分別為《刑法》、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、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》、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,所以究竟這個犯罪行為要怎麼處理,都要細看這四部法律如何規範。

以此來看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,亞靜必須要報案,而在偵查的過程中,最快的速度就是檢察官可以依據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》來向法院聲請,讓趙昌澤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。

法律白話文運動看《人選之人—造浪者》:「性私密影像」該如何處理?會涉及什麼犯罪?

但有人認為這樣的立法不夠細緻,應該要在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」的專章,增訂「恐嚇散布性私密影像罪」,因為這樣就可以直接用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來處理,在知有「犯罪嫌疑情事」下,相關機關就可以先向相關平台先移除犯罪資料,對於被害者會比較保障。

因為一般恐嚇罪的刑度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,在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中規定,偵辦「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」之罪,檢察官才可以調取加害人的通信紀錄,因此這樣的限制對於被害人可能會造成辦案上會較有阻礙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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► 科技越來越發達,怎麼辦?

影像的儲存以及散播的成本極低,對於被害者的傷害就會越高。

法律不完美,也永遠不會完美,告訴每一個人未來不要成為趙昌澤這樣的人,是在法律之前我們能做的事。

 

撰文:法律白話文運動 劉珞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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