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由鄭有傑執導,莫子儀、姚淳耀、陳淑芳、白潤音主演的《親愛的房客》,於金馬入圍了最佳劇情片﹑最佳導演﹑最佳男主角等六項大獎,當然除了電影本身讓影迷回味無窮外,也看到某些人對於劇情中的法律部分感到困惑,因此我以身為法律人的了解,進行以下說明,其中多少含有腦補跟推測的部分,僅供參考。
*以下含劇情雷
健一為什麼被關?
結論上健一是真的有可能因判刑而入監服刑。
電影結尾,距離判決幾個月後,健一的髮型從飄逸長髮變成短髮,劇情安排上健一應有入監服刑。而第一次購買毒品芬太尼(正式翻譯是吩坦尼)的健一,為什麼要被關?首先回到檢察官在訊問健一前,告知健一可能所犯的罪名,分別是「殺人罪」跟「持有毒品罪」,「殺人罪」部分在觀看電影過程,就會知道事件的經過,而「持有毒品罪」的部分,可以推測健一並沒有施用毒品的習慣,既然沒有施用毒品,那也不會有施用毒品需要觀察勒戒或是戒癮治療緩起訴的問題。
健一所購買的毒品芬太尼在我國屬於第二級毒品,也是管制藥品,確實在醫療上可用於止痛,健一購買並持有第二級毒品的行為,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(依電影設定的 2011 年,當時規定只有併科罰金有差別,刑度並沒有改變),另外雖電影並沒有交代是否扣到剩下的毒品、或是鑑定後的結果,但若是健一持有的第二級毒品經鑑定後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者,則依同法同條第 4 項,可以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,因此健一確實有可能遭法院判刑而因此入監。
另一方面,檢察官是否可能給予緩起訴,或是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?健一所犯的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確實有緩起訴的可能,但是否給予緩起訴是由檢察官對個案的判斷,緩刑部分,須宣告刑在 2 年有期徒刑以下,並由法院認定是否暫不執行為適當,所以健一有可能仍然遭檢察官起訴,且由法院判決但沒有宣告緩刑。
當然若是健一遭法院判決的刑期是在 6 個月以下,也有機會透過易科罰金而不入監,所以以下為電影的兩種可能,首先是,健一的判決超過 6 個月,所以必須入監服刑,另一個可能,健一的判刑並不到 6 個月,但最終沒有透過易科罰金,仍然入監服刑,雖然電影設定為幾個月後,並沒有一個明確答案,但如開頭所說,健一確實可能因持有毒品而入監服刑。
收養制度跟 2011 年有什麼關係?
電影設定在 2011 年,足見鄭有傑導演在本片對法律制度的用心,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 2011 年底修正,從 2012 年 5 月底起,除非是一定親屬間收養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,收養兒童及少年都須透過政府許可媒合機構,由該機構訪視調查、評估、輔導才能進行收養程序,所以劇情設定必須是在新法施行前,否則健一就不可能如此順利的收養悠宇。
而悠宇原本監護權在父母離婚後,本由父親單獨行使,當時母親監護權只是暫時停止,父親死亡後母親的監護權會恢復,儘管電影裡對悠宇母親並未有詳細說明,但可見到收養程序開庭之時,是由奶奶擔任悠宇的監護人,因此推測可能是已經先透過改定監護的程序,由未成年人的祖母擔任監護人,且雖然子女收養時應得父母同意,但民法 1076 條之 1 但書規定在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,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父母之一方,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用得父母同意,所以電影的設定在當時背景下是有可能發生,當健一入監後,悠宇與叔叔王立綱離開,可以猜測悠宇母親除了可能過世外,至少與悠宇家庭已經完全失聯。
另外悠宇與健一的收養關係,電影並沒有多做交代,推測應該是判決終止收養關係,法定終止收養事由中規定「因故意犯罪,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」,但依劇情設定,健一並沒有受到這麼高的刑期宣告,所以可能是以「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」為由終止收養關係。
電影資訊
親愛的房客 Dear Tenant
- 上映日期
- 2020/10/23